英国为什么没有民法

英国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关于民法的抽象学理,在英国,“民法”却是以某种溶于古老传统的“不可见”的形式存在着的。正如卡尔文·达伍德所说的那样:“没有传统的支持,一部成文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而有了那种传统,一部成文宪法就没有必要。”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私人的领域。对于英国来说,一部民法典非但没有必要,而且会被视为祸患的根源:一切都比不上那个难以捉摸的传统更为重要。这正是英国法的神秘之处。

英国没有成文的法典,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缺少调整私人领域的具体法律规范。事实上,普通法在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都形成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当然也包括相当于民法传统中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只不过,这部分法律规范在普通法传统中被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财产法、侵权法和契约法。

财产法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它调整涉及所有、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等各种与财产有关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在其早期发展阶段的主要任务,便是应对因封建地产的权利归属与救济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与民法传统中的物权法制度不同,普通法中的地产权是可以分割的,同一土地之上可以存在若干人的不同的财产权益。此外,由于这些利益相关人之间往往存在错综复杂的分封与效忠的封建关系,因而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并非是完全平等的,而是在地位上有着高下之分。因此,如果从民法传统的思维方式去看待英国的财产法,恐怕难以理解。

侵权法的历史同财产法一样古老,因为早期财产法对封建地产的保护与地产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是直接关联的。亨利二世时期曾发布的“新近被夺占有诏令”就反映了财产法与侵权法的孪生关系。因此,普通法传统中的侵权行为并不被当作债的发生依据之一,而被视为一种需要通过司法加以矫正的可能产生损害的不当行为,因而与刑法的关系更近。

契约法的发展相对财产法和侵权法要晚了许多,它直到19 世纪才最终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此之前,不过是作为财产法的一个分支而存在。必须承认,在英国契约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约因”制度,根本就是源自罗马法的知识。至于婚姻和家庭,则不属于普通法的管辖范围,相关案件一般交由教会法庭审理,直至司法世俗化改革之后才交由普通法院的家事法庭审理。

总的来说,所谓英国的民法,实际上是民法传统的特有产物,它所包含的各项具体制度以相当破碎的形式穿插于英国法的多重渊源之间,因而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理论体系。不过,英国法同样可以很好地解决私人领域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这是英国法的本土性在无数次抵抗民法传统的侵袭之后保留下来的胜利成果。这一看似守旧、混乱、难以理解的法律传统,不仅一直生机勃勃,而且每当英国站在时代的十字路口踯躅彷徨时,它就能指出正确的方向。这一点的确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