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划分物权债权的标准和目的
一、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二、设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三、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四、权利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五、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六、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
七、转让限制的不同。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 一般是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