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合同属于预约合同吗
综合授信合同不属于预约合同。综合授信合同是指银行对一些经营状态好、资质可靠、运营情况良好的企业,授予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授予其信贷额度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申报综合授信的额度,准备相关材料的向银行申报,提交材料后银行一次性该审批企业的相关综合授信额度。银行一般对经过工商登记、历年年检合格、经营治理有方、同该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可以信赖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
法律依据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可了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即预约合同的效力,但当时并未明确预约合同这个概念,《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对其效力作出了解释,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明确了预约合同的概念,而《民法典》第495条首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适用规则。 《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数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12年)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