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因经济困难没有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索要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并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公示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
第九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代理和刑事辩护,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移送申请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加盖当地法律援助法规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或者单位的公章。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