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财产可用于抵押?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第二,是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包括: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用益物权,法律规定该用益物权可以抵押。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占有、使用的财产抵押。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5条规定,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于甲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包括住宅、体育馆等。其他土地附着物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动产,包括桥梁、隧道、大坝、道路等构筑物,以及林木,庄稼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荒地,不论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将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包括:工业企业的各种机床、计算机、化学实验设备、仪器仪表设备、通讯设备,海港、码头、车站的装卸机械,拖拉机、收割机、脱粒机等农用机械等。原材料指用于制造产品的原料和材料,比如用于炼钢的铁矿石、用于造纸的纸浆,用于生产家俱的木料,用于制作面粉的小麦,用于建设工程的砖、瓦、沙、石等。半成品指尚未全部生产完成的产品,比如尚未组装完成的汽车,尚未缝制纽扣的服装、尚未成熟的农作物等。产品指生产出来的物。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

,仪表、仪器、机床等生产设备,电视机、电冰箱、大米、白面等生活用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实践中,建设工程往往周期长、资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作为担保,对于解决建设者融资难,保证在建工程顺利完工具有重要作用。

6.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船舶、火车、各种机动车辆等。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生活需要。

这项规定表明,以前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该财产有处分权。

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动产、不动产及其某些权利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担保,比如,将厂房、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工业产权等财产作为总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但是,企业将财产一并抵押时,各项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和价值都应当是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