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各区域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就必须重视和研究形成互动机制的各种因素。从产业经济学角度来讲,最关键的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构建创新型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互动机制,根据产业经济和技术结构变化和发展来选择区域主导产业,适时调整外商投资产业发展政策,处理好外资产业与民族区域产业关系等。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区域经济互动机制,才能落实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的整体战略,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产业协调,区域主导产业,协调发展,产业经济安全 一、构建创新型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互动机制的必要性 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看,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通过干预一国的区域产业间资源分配或产业内的产业组织达到该国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目标所制定的政策。 从我国当前产业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区域产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协调现象。具体表现在: (1)产业政策效应不明显。例如,我们一直在强调发挥区域优势,实现产业结构合理的地区布局。然而,这一目标并未实现。各个地区未能将生产活动相对集中在个别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中,地区非专业化倾向使有限的资源被分散的、低效率的使用,产业结构走向趋同化。又如,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开展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但并没有取得什么实际效果。不断衍生出规模不经济的生产企业,突出的是汽车行业远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再如,虽然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强调技术进步以及技术结构调整,但它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完善的作用并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的突出表现就是,引进的先进技术与国内原有技术无法结合,从而使移入结构形成自我循环的封闭状态,割裂了产业关联。 (2)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建国以后,我国地区间人均国民收入差异的变动呈V字形。即在1952-1965年间趋于缩小。1965年以后开始逐步扩大。特别是在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由沿海向内地的逐步推进,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间城乡间人均GDP差距都在迅速扩大。尤其是21世纪以来。这种地区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制定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是完全必要的。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提出了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新的发展思路和任务。因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探索构建创新型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互动机制,真正把以区域产业协调发展为核心的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二、构建创新型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互动机制的基本内容 构建创新型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互动机制,是为了体现区域产业间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企业的某种经营活动而采取相关政策的协调性,因此,它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从针对性上看,要针对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实际要求,加强对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主要包括:一是以振兴装备制造业和基础产业为重点,研究和制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政策,同时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业做好示范工作。二是制定有关鼓励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新材料产业的发展。三是继续做好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作,引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的投资方向,制止重复建设,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2.产业政策协调发展要具有明显的层次性。(1)从产业政策内容上看,我们可以把产业政策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与产业分配资源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产业的一般基础设施(包括工业用地、产业用的公路、港口、工业用水和供电等)的政策和产业之间的资源分配政策。二是与各种产业组织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与各领域的内部组织有关的政策(产业改组、密集化、缩小开工率、对生产和投资进行调整等)和属于横向产业组织的中小企业政策,制定合理的产业协调政策并推动实施。对于已有一定工业化基础并面临产业结构高级化任务的后起国家,特别对中国而言,必须建立有效的层次性产业协调政策。(2)从产业政策约束上看,我们可以把产业政策分为五种类型:一是支持性产业协调政策。对提高国家竞争能力、对产业升级起重要作用的特定产业、特定的企业及特定的产品,国家将通过注入资本金、财政贴息、发行债券、债转股等手段来支持这些行业、企业的发展。二是鼓励性产业协调政策。对于国家鼓励的传统产业改造,以及成长性的战略产业,国家将给予减免税收的办法鼓励其发展。三是竞争性产业协调政策。国家应从公平的投资税收政策、严格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的反垄断法规和快速的市场信息服务四个方面创造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政策环境,实现优胜劣汰。四是限制性产业协调政策。对污染环境、技术水平落后、严重供大于求的产品,实行限制性产业政策,坚决予以淘汰。五是保护性产业协调政策。针对农业和服务业这两个国际竞争能力较弱的产业,特别是针对一些幼稚产业,可以实施既不违背世贸组织法律框架,又能适度保护我国产业安全,有利于加快幼稚产业以及农业和服务业发展的保护性产业政策。 3.从方向性上看,产业协调发展政策应当具有导向力度。主要是加大对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选择,主要包括:(1)调整和优化服务行业结构的政策。通过政策的导向效应,达到以市场为取向,企业为主体,技术进步为支撑,优化和调整服务业行业结构,提高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借助外资进入带来的示范效应,扩大服务业门类,增加服务业产品,提升现代服务业的比重。要加强对交通运输、商贸流通、餐饮、公用事业、农业服务等行业的改组改造,积极发展物业管理、旅游、社区服务、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行业,大力发展信息、金融、保险以及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业。(2)加快企业改革调整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有步骤地开放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外贸、商业、文化、旅游、医疗、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国际货运代理等领域,逐步对电信、电力、石油化工、铁路、民航等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性质的行业进行改革和重组,打破行政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改革,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政府通过有效措施,帮助国有企业解除负债率高、富余职工多、企业办社会等历史包袱,除了为数不多的确实需要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都向股权多元化的方向转变。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国家从授权经营、跨业经营、上市融资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条件,通过兼并、联合、上市、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拥有著名服务品牌、多元投资主体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走出去”的战略,同时采取灵活的方式,加快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发展。(3)放宽服务业市场准人的政策。以落实WTO非歧视原则为契机,取消对国内非国有企业的行业准入限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服务业,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改变服务业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的状况,营造国内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4)增加服务业投入的政策。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有力措施,也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主要途径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同时国家各级政府都在积极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和国家鼓励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5)正确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并不会自动地使主导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在这方面,政府就不是可有可无的。在市场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时,政府应该用积极的主导产业政策推动主导产业的发展,以推进整个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构建创新型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互动机制必须注意的问题 构建创新型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互动机制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研究课题,从国内外产业协调发展的经验与教训来看,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促进全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构建创新型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互动机制中,要考虑区域经济和技术结构变化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技术进步对区域产业结构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必须考虑区域各产业的技术进步状况以及不同产业技术进步的快慢对区域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和制约,把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具有改造传统产业作用的新兴产业放在优先地位给予重点支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区域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将使区域经济发展处于不同的阶段;不同阶段,区域经济发展目标和任务不同,区域产业政策也应当随之不同。要制定出正确、合理的区域产业政策,把握好区域产业政策重点,配合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时调整与修改不合理和过时的区域产业政策,是充分发挥区域产业政策作用的根本保证。 第二,在构建创新型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互动机制中,要明确区域产业发展各方面支持和限制的重点。我们调整不合理的区域产业结构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通过加快主导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以此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从而促使整个经济快速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区域产业结构、选择主导产业以及如何加快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应是制定区域产业协调复杂政策时要明确的支持重点。通过规定和调整产业贷款投向、条件、数量、偿还期及产业利率,对需要扶持的产业可增加贷款数量、延长贷款期限、实行产业优惠利率。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韩国为扶持某些产业的发展而制定《振兴条例》、《振兴法》的做法,同时要制定《区域主导产业的发展法》,从法律上加以扶持和规范。 第三,在构建创新型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互动机制中,要适时调整外商投资产业发展政策。构建创新型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政策互动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内外许多变量因素。(1)从我国国情看,当前最突出的变量因素是外商投资政策对我国产业协调的影响和安全保障问题。进入21世纪,外商在华投资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一是随着我国对外商投资限制进一步减少,外商来华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尤其是随着入世和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具有良好投资环境的中国已越来越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二是跨国购并、股权转让等新的投资方式逐步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方式。外商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大幅增加,经中国政府批准或正在向中国政府申请批准的跨国公司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案例逐步增多,个案规模高达数亿美元。外资通过控股、参股等进入国内上市公司特别是境外上市公司的投资总额逐年增长。三是跨国公司加大对中国的投资,向中国产业转移的步伐加快。特别是日本的集成电路、韩国的家电、欧美的通讯电子类产品的制造企业,加快了向中国转移生产能力的速度。四是入世后我国加大了金融、电讯、流通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这些领域已成为中国吸引外资新的增长点。我国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适时调整产业政策,在鼓励外商在扩大投资规模的同时,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2)从我国“十一五”目标看,调整外资政策将面临几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按照WTO多边规则和我国的承诺,清除或修改与这些规则、承诺相抵触的贸易与投资制度和政策,如取消对外资企业在出口比例、外汇平衡和国内采购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二是建立和完善与国内市场开放以及贸易投资活动市场化进程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如强化利率、汇率和税率等经济调控手段、逐步改革与减少外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等。三是充分利用多边框架下能够享有的制度与政策自主安排空间,在市场机制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历史时期,有必要保持利用外资政策的连续性,提高对国外跨国公司的吸引力。这些调整明显有利于降低外资进入的交易与制度性成本,改善投资环境,对利用外资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发达国家来说,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在于民族区域产业安全。如果过度引用外资,不注意引用外资的质量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有可能影响国家产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