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挖沙的立案标准

法律主观:

非法采砂的 立案 标准是: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3、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343条第1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