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宅基地使用权 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 土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 宅基地 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 物权法 》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3、主体的限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用权人的权利1.1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1.2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1.3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2.1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2.2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2.3规划的义务; 2.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