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资深劳动方向律师解答! 双倍工资和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兼得?
双倍工资和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兼得,按你的提问是这样回答,其实,不是兼得,而是两种赔偿。
双倍工资索赔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5月29日-2012年2月8日的双倍工资,如果2012年2月8日是解除劳动关系时间,那么,申请人的要求合法,单位应该支付申请人8个月零几天的工资,实际是一倍工资,另一倍是工作时支付的工资(本案是包括该员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如果没有支付,单位还是要支付的)。
该员工是以单位不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吧,该员工可以要求补缴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按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该员工要求支付1400元(一个月工资)合法。
关于工伤待遇:不知道该员工是否已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如果已鉴定,按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所在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本案你只提到“要求护理人员误工工资6300元(每天50元)”,按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需要护理是要按照当地规定的程序确认的,如果是经过确认的期限内的护理费,那么,该员工的要求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