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评价秦朝以前的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秦朝追求“以法治国”,在行政、刑事、经济、民事等各方面法律建设和实践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秦朝在民事法规方面,以法家思想为指导,较小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体现在对民事关系的调整和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其一,秦代在中国法制史上首先明确“户”为特殊的权利主体,除奴隶和赘婿不能立户钋,“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消。”I21规定“户”为“同居”或“独户母”,即一母所生的直系亲属。其二,在所有制方面,把国家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区分开来,明确了所有权的保护、消失等问题。其三,试图探讨和实践债权的发生、担保、履行等问题。其四,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结婚年龄以身高为标 准,女为六尺二寸,男为七尺二寸(注:秦一尺约合0. 231米);结婚必须经过官府登记;夫妻间有法律连带责任,家庭财产由丈夫支配;家长有家内财产的处置权和儿女婚姻的主婚权。

第一,在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方面更加深入,具体形成了区分故意和过失、自首从轻等原则,特别是开始注意有无犯罪意识、规定刑罚时效(对犯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等万面的法律原则。

第二,在刑罚方面,把刑罚分为:

生命刑:族,一人犯罪而牵连其亲族,犯罪者与其亲族一起被处死。5亢,同坑,活埋,定杀;把人活着投入水中淹死。具五刑:一种与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据《汉书·刑法 志》载:先墨、劓、膑,又用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首剁成肉酱示众。车裂:五马分尸。

身体刑:即肉刑。有墨、劓、膑、宫、笞。有时肉刑和劳役相结合。

劳役刑:其一,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墙的劳役。女犯为舂,从事舂米的劳役。其二,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强制犯人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女犯为白粲(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所用)。其三,司寇、作如司寇。男犯为司寇(伺察寇贼,从事这种工作往往去边疆,边服劳役,边防外寇)。女犯为作如司寇,即根据女犯的生理特点,不宜去边疆服劳役,故允许其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其四,罚作、复作。男犯为罚作(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守边),女犯为复作(去官府服劳役)。特别应强调的是对男女犯人,根据不同的生理等情况进行区别对待,这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首创。

财产刑:其一,赀,依法判处犯人交纳一定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其二,赎,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伐替已经判处的刑罚。其三,没和收。“没”是把罪犯的财产由国

家强制充公;“收”分为没收财产和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