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渔船证为什么不给办

今年以来,沿海各地普遍反映目前还存在部分渔船灭失、拆解、销毁或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后未能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对渔民和企业申请办理后续业务和正常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严重的还涉及收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规定,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携带合法、齐全、有效船证出海生产,是每位船主的义务和责任。全力深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整治“船证不齐和三无渔船”是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必要措施之一,我区将启动“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依法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行动。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或有效期届满的,请持相关材料到金普新区渔港监督301室换发,当前疫情还未结束,请提前预约换发。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各地对此高度重视,全国渔船分级分类分区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捕捞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制度完善效果初步显现。但受宣传普及率、渔民认知习惯以及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为统筹兼顾海洋渔船和捕捞许可规范管理以及渔民利益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办理时限。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海洋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后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的,或者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证件失效或被注销后未按规定及时重新申请办理的,相关船舶所有人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或者重新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将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等有关条款处理。

二、关于延期办理范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第一条所列问题的,不适用第一条规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等有关条款处理。本次渔船核查中发现的“有证无船”、“僵尸船”等,参照本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