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在下班的路上 掉进没有井盖的下水里了 申报工伤 而且找到了井盖的归属者 那能不能用医保?
你的问题里面混合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一是民事赔偿问题,前者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后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中间因而存在是否竞合的问题。先就民事法律关系说起,《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此种情况均作了相同或近似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在公***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前述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同,可见,你父亲所受伤,从民事法律规定来讲,是应当获得民事赔偿的。从法条的行文可以看出,此种民事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是由责任方来举证其对于损害后果没有过错,而非由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对方有错。再说工伤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从此规定来看,你父亲完全符合工伤的条件。但是,不论是工伤保险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不论是举证倒置还是当事人举证主义,最起码的基础性证据得有,即你父亲是“下班途中掉入窨井负伤”,这是基础性的决定性的证据要件,否则从何谈起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如果具有此方面证据,一切均可循规据法就行了。另外附带说明一下,就是先前讲到的竞合问题,也就是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可否同时享受的问题,这个问题原先各处做法不一,有些省份不竞合,有些省份竞合,现在就此规定的较为明确了,自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其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二者只能享受其一,可能中间因赔偿数额不一,只能存在差额竞合与否的问题了,在这一点认识基本上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