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属治安处罚吗
属于治安处罚中的警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扩展资料: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此处规定的训诫是刑事犯罪领域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作出的免于刑罚的替代惩戒形式。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训诫适用于庭审中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证人没有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训诫的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