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什么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对于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劳动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禁止任何单位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这项规定的意义非常重大。首先,它保证了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等关键时期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职场上不会因为生育而受到歧视。其次,这项规定也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营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同时,任何单位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给女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如果女职工自愿放弃相关权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降低她的工资待遇?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能因为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即使女职工自愿放弃这些权益,用人单位也无权降低她的工资待遇。因此,单位应该始终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管理和操作。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于保障女性在职场上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女职工的权益,避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同时,女职工也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限制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和升迁,不得安排超时、夜间等特殊劳动,不得降低女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