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方案

海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201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指导下,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为目标,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国家考试标准,全省统一组织,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考试管理,统筹考试与认定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教师资格申请人身心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严把教师资格入口关,探索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标准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执行教育部制定并颁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并执行其有关考务工作规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

(二)考试对象

凡海南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海南省)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012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国家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者,在2013年12月31前按照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已取得国家自学考试教育学或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在2013年12月31前可免试科目二(幼儿园为《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为《教育知识与能力》),按照新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报考条件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的“试点省份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提高报考学历要求”,从2012年起,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三年以上学生,可凭学校证明报考。

(四)考试内容与方式

1.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根据海南省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实际情况,适时在不同的教师资格种类中,可增加相应的面试题目。

2.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试点期间,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综合素养”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察,必要时进行笔试。

3.考试方式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何种考试方式将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部署执行。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4.考试成绩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合格成绩由海南省教育厅确定。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五)考试的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由教育部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考试时间。

海南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并建立考官库。面试采取主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须统一培训、统一派遣、持证上岗。

海南省考试局负责笔试与面试的考务管理、研制有关考务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考务工作的实施落实。

(六)考试收费

试点期间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海南省考试局另行公布。

(七)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严格审核申请人具备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海南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领导和省考试局局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师资管理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省考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政策法规处、教育纪工委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实施。

(二)组织政策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要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坚持统一政策、正确引导,加强对改革试点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营造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海南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与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南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与指导以及面试考官队伍建设。海南省考试局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管理等工作。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教师资格的认定。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应积极参与和承担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有关工作。

(四)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

在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