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的基本义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