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寻租的寻租理论

既然政府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自然就会有人要进行寻求这种干预和管制从而获取租金的活动。这被简称为“寻租”。需要指出的是,寻租概念中的租金并不是所有的租金,而特指源于公***权力的租金即权力租。因此,寻租可被称为权力寻租。一般来说,传统经济租的存在及其被获取是合理、合法的,而权力寻租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权力租的形成包括被动和主动两种情况。例如,现今各城市对出租车牌照的数量限制,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许可法》之外,新设立了一些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就属于主动的情况。这种主动形成权力租的活动也被称为政府设租、创租或造租。 显然,寻租或权力寻租是一种腐败行为,但腐败并不只限于权力寻租。准确地说,权力寻租是发生在政府和私人之间以及经济活动领域的,旨在获取权力租的腐败行为。通常,这种腐败行为属于贿赂。如果行贿方是利益集团或企业,就是商业贿赂;如果只是一些特殊的个人,就是一般的贿赂。但如果两个村民因邻里纠纷打官司,其中一方贿赂法官(主动与被动都无关)以谋求偏袒,就不能算作寻租行为,尽管对于法官来说这也是腐败。

需要说明的是,中纪委、监察部正在开展的纠风专项行动所针对的“权力寻租”行为,范围可能限定在经济领域,也可能超出经济领域。因为从惩治腐败的效果来看,任何学究式、书生式的限定,客观上都会起到某些负面效果。反腐败机构的行动应当针对所有的腐败形式。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寻租是一种纯粹的财富转移活动或非生产性活动。也就是说,寻租活动不创造任何财富。所以,即使从经济维度来看,也不应鼓励这种活动,而必须进行制止。更严重的是,这种纯粹的财富转移活动通常意味着社会强势集团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因此很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和利益分配的矛盾。权力寻租普遍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另外,寻租活动客观上对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会造成破坏。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权力寻租行为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