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小动物救助中心需要什么程序
第七十六条动物生活福利 动物饲养者应为饲养的动物提供适量的食物、饮水以及充足的活动空间,不得虐待、伤害或遗弃动物,不得不按药品使用规则使用兽用药品,不得使用违禁的兽用药品。 任何人不得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他人饲养的动物。
第七十七条动物运输福利 动物运输途中,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清洁,途中应按时给动物喂食和喂水,并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或伤害。
第七十八条动物医疗福利 饲养者对于受伤或患病的动物,应给予必要的医疗,因控制动物疫情或其他须要必须宰杀的,应使用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的人道方式进行。 动物的人道宰杀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九条动物屠宰福利 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动物被宰杀时,应尽快使动物进入无知觉状态,然后迅速刺死。 动物被宰杀时必须隔离,不得让其他动物看到。
第八十条饲养者义务 饲养者应防止其所饲养的动物无故侵害其他人的身体、自由、财产或安宁。 第八十一条动物搏斗 禁止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的搏斗。
第八十二条动物的收容 本市设立动物收容场所,收容以下动物: (一)由单位或个人捕捉的流浪动物; (二)饲养者不愿继续饲养的动物;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留置或没收的动物; (四)危难中的动物。
第八十三条未成年人保护 高中以下学校不得进行足以使动物受伤或死亡的教学或实验。 第八十四条伴侣动物安全 伴侣动物出入公***场所必须由成年人陪伴,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伴侣动物出入公***场所无人陪伴时,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动物收容所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第八十五条注水和泔水饲喂 饲养、运输、屠宰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任何形式给动物注入水或其他物质。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用未经处理的泔水或其他非饲料物质饲喂动物。 第七十八条动物医疗福利 应该涉及到动物的安乐死。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承担生病动物的医疗救助。在我国的经济条件下,要求饲养者对所有伤、病动物给予必要的医疗,例如对严重的事故、严重的疾病造成的伤害进行医疗救助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为了使动物免受疾病的痛苦折磨,应当明确提出允许对严重伤、病的动物给与安乐死。(此举不仅是减少动物的痛苦,也可以减少饲养者因不愿承担医疗费而遗弃动物,从而增加社会救助的负担)。具体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应该由执业兽医和饲养者协商。 鳄鱼被抬上宰台,操刀师傅早已等候。点击进入看详细内容 第七十九条动物屠宰福利 提到“然后迅速刺死”,不知如此明确的提法是否能够涵盖一切屠宰手段?如果不能,就不应该使用“刺死”这样的字眼。据我所知,有些国家采用电击死亡的屠宰方式。 本条还应该强调,禁止用一切残忍的不人道的手段屠杀动物,比如上吊,灌水,木棍或其他硬器打击等。 本条还应该增加:宰杀动物应在专门场所进行。禁止当街,当众屠宰动物,禁止在餐厅等公众场所宰杀动物。(当众屠宰动物非常野蛮血腥,对儿童教育不利。北京是一国之都,应该给全国树立文明的榜样。这种冷血的陋习绝对应该取缔!同时应当取缔在农贸市场就地杀鸡的做法,应该在有卫生清洗设备的房间内进行) 第八十条饲养者义务还应增加:饲养者应尊重社会公德,尊重有关公***规则,尊重其他没有动物的人的权利,妥善看管自己的动物,如果自己的动物无故造成对他人或财产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搏斗禁止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的搏斗。 坚决同意此条规定!用动物的相互残杀或伤害取悦人类并进行赢利,是野蛮愚昧和不道德的。如果此法通过颁布,新近开张的北京斗牛场即属非法,应予取缔! 第八十二条动物的收容 首先对何为流浪动物应作详细解释,防止人们以此为借口捕捉、干扰野生动物的生存。从外国的经验看,当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加强后,很多野生动物会在城市中生存并时常出现进行觅食活动,在北京地区可能会出现如:黄鼠狼,刺猬等等。人们应有的正确做法是不去干扰他们,除非这些动物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或有可能伤害到人类,比如陷入某种困境,或受伤等等。 另外,鼓励市民捕捉流浪动物送交动物收容所对市民的健康安全有危险,因为流浪动物大多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即使是家养的猫狗,也会“狗急跳墙”做出咬人伤害人的举动,在我国医疗保证福利体系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市民因捕捉流浪动物受伤或受到病菌传染(比如狂犬病),会给此立法带来消极影响。其他国家大多是不鼓励市民捕捉流浪动物的,而是电话举报到有关的动物保护部门,由专门训练的动物控制员甚至消防队员捕捉。所以此条文应修改为:“市民发现流浪动物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及时捕捉并送交收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