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检尽检可以不检吗
不能不检。
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是疫情防控的重要举措,主动配合核酸检测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相互提醒,努力做到“不漏一人”,对不参加检测的人员,由相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警方提醒:违反防疫规定,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是违法行为。
疫情期间,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人民政府通告中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有抗拒、逃避、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中,核酸检测是迅速发现感染者,进而采取管控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的关键、有效手段。特别是风险来源不明的情况下,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划定区域的核酸检测,根据感染者检出情况及其分布情况等,研判疫情的风险,再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轮的核酸检测。只有尽快做到“应检尽检”,及时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才能尽早控制疫情,才能减少核酸检测轮次,如不能做到“应检尽检”,将不得不通过更多轮次核酸检测来发现感染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