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商法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并存的局面。具体讲,凡调整跨国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它以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表现出来,还是以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在本质上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际商事条约、各国国内的商事立法、国际商事惯例。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渊源。国际贸易本质上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因而国际商事活动必然会受到各国国内立法的调整和约束。大陆法系方面,关于商事立法的规定多集中于各国的商法典和单行商事立法中。
一、国际商事条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渊源。但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
二、各国国内商事立法
国际贸易本质上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因而国际商事活动必然会受到各国国内立法的调整和约束。由于现有的国际公约和惯例还不可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而且人们在从事超越国境的经贸和商事活动时,也可能选择某国的国内法为准则,因此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当然,这里的国内法应当是广义上的法律,既包括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法规、指令、判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既包括相关实体法、程序法,也包括有关的国内商事冲突法等。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商人在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得到广泛接受和经常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为:“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因此,构成一项国际商事惯例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为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所广泛知晓和接受;二是为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所经常遵守和执行;三是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认可其约束力,即认可其效力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