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如何和当事人沟通?
最近办了几宗刑事案件,颇有心得。尤其是和当事人沟通时,觉得当事人心态各异,颇为有趣。
一宗案件为过失伤害案。几个小混混去敲诈我的当事人的弟弟,当事人的弟弟血气方刚,不愿服软。小混混敲诈不成,就拔刀威胁。当事人的弟弟反抗之时,把其中一个小混混给捅伤了。派出所在找当事人弟弟做笔录时,估计当事人弟弟比较紧张,说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话。当事人在找我时,开口就说:“我们要找律师,怎么改口供啊?”
我一听,就知道当事人心里很急。可以理解,如果出了这种事情,作为亲属,肯定不会像律师一样神定气闲。我告诉他,律师不能怂恿当事人改口供,更无权去派出所改口供。但是,你可以在以后的笔录中,客观的把当时的情况向公安机关陈述。如对方有几人,来的时候如何对你弟弟说话的,怎么威胁你弟弟的,他们有没有带凶器?如果带凶器,凶器是拿在手中还是藏在口袋中?你弟弟是怎么拒绝他们的?他们是在什么情况下拔刀出来的?你弟弟是如何反抗的?他们几个人打你弟弟一个?你弟弟是抓住对方的刀具捅伤对方的,还是自己另外拿一把刀捅伤对方的?
看来是简单的几个问题,其实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对方依仗人多势众,还带了凶器,目的很明确。在他们多人的威胁下,我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奋起反抗。在反抗时无意识的捅伤了对方。
当事人很聪明,一听就明白了。很高兴的的走了,过了不久,他就找我代理这宗案件。我在阅卷时发现,当事人及现场人员在做笔录时,都是按照我的意思去说的。公安机关在把案卷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以本案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起诉。
第二宗案件,是涉嫌集资诈骗的。在侦查阶段,我尽职尽责的会见了几次。犯罪嫌疑人的妹妹(也就是委托我的当事人)很感动。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委托我代理。她希望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包括她姐姐的供述笔录),会见。
本来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的,但广州市检察院就是不让律师看。我和几个律师都提出了异议。但广州市检察院只给我们约A卷(包括起诉意见书,拘留、逮捕通知书等),不让我们约B卷(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当事人显得很失落。
更郁闷的是会见。本来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律师可以随时去会见。但因为犯罪嫌疑人身体不好,被送到武警医院治疗。武警医院规定必须要有经办单位派人陪同才能会见,这和律师法的规定明显不符。我和几个律师据理力争,武警医院就一句话:我们是这么规定的。我们几个律师去找检察院,检察院说:武警医院的规定是违法的,你们可以直接去。也可找看守素。找看守所时,看守所说:我们不是经办单位,我们只负责羁押犯罪嫌疑人,如果要我们派人,程序违法。
这样,会见的事情就变成踢皮球了。我对当事人解释了,当事人还是很不满意,认为律师工作不到位。
在审查起诉结束后,我坦率的对当事人说: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会见了4次,虽然后来因为武警医院的规定没有会见成功,但也是尽职尽责了。不能会见,是因为司法机关的临时规定。如果不满意,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别的律师。
当事人不置可否,后来还是找我作为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她自己后来对我说:你说的对,不能会见不是律师不尽力,而是制度的问题。这超出律师的能力范围了。我找了很多律师,开始承诺很好,后来都没有成功会见。
这两宗案件给我的启示是:在和当事人沟通时,不要说空话,大话,也不要被当事人的思维引导,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去引导当事人说合适的话,做适当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