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外国法院判决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外国法院就民商事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和调解书,还包括外国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所作判决等。承认外国判决,是指承认其具有同本国判决相同的效力,其在于防止判决一方当事人在外国就相同事实在相同当事人之间提起新的诉讼。执行外国判决,是指在承认的基础上对需要执行的外国判决根据一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实施,其在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判决权利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