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特区持续发展,保护好我市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深圳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等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已经划定的有: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茅洲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详细区划见附件一:《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附件二:《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示意图》。
随着深圳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增加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扩大、缩小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未划为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地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的开发与建设要实行规划控制。
各水源保护区的发展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作为进行区域开发、人口控制、新项目建设、原有项目调整改造的依据。
水源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应以保证各级保护区的水质目标为前提,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现状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综合部署,使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在规划控制指标内协调发展。
水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发展规模、行业结构、人口指标、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计划、污水的收集及处理措施、固体废弃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水土流失控制、资金渠道、开发程序等。第四条 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把污染治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第五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办理有加重水源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业、企业要限期治理,使污水达到规定的标准排放。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源者进行检举或投诉。对保护饮用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分工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检查和指导下级环境保护局开展水源保护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是本辖区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执行机构。
各水源地的水源办公室,是水源污染防治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及时向市、区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事故。第八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其辖区内的集中居住区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与无害化处理。
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的开发建设和用水计划管理,参与水源保护区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定。
市、区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经济建设与水源保护相协调。
市、区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用地管理建设项目布局。
市、区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管理,参与水源保护区规划的制定。
区、镇农业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
区、镇公安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保护区内人口控制,监督管理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第九条 在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一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在水源地的准保护区内兴办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在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茅洲河流域水源保护区兴办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所在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涉及大、中型项目、投资限额以上项目、较重污染项目等应按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对建成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环境保护局在二级保护区批办的一般建设项目可移交区环境保护局管理。第三章 保护水源 防治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