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池摔伤谁来负责?恳请法律界人士给予解答!

第一,分析。

这个案子有两个思路——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两个诉只可择一而行。

一 排除违约之诉

如果从违约的角度来看,合同从你妈妈进入浴池之时成立。而浴池方面提供了浴池,地滑也是浴池所应有的特征,合同不可能规定浴池必须保证地板的干燥,所以浴池没有违约行为,排除从这方面着手。

二 侵权之诉

如果进行侵权之诉,首先理顺下列事由:

1 有无损害 2 有无侵权行为 3 有无过错 4侵权行为与损害又无因果关系。

从你提供的材料来看,1 你妈妈摔伤,这可为损害结果; 2 地板滑可为侵权行为,亦即不作为。(意思就是说,应当采取行为防止地板滑所会造成的损害结果而没有采取行为); 3 因为地板滑而造成了你妈妈摔伤,这可为因果关系。

关键在于有无过错,谁的过错,或者谁的过错大一些。

1 首先你妈妈没有过错

尽管你妈妈穿着自己的拖鞋,但她已经预料到有可能会因此而滑倒,所以积极地采取了预防措施,即询问工作人员可否进入。

2 浴池存在过错

浴池的工作人员在你妈妈询问时允许其穿自戴拖鞋进入,此可为过错的表现。因为作为浴池的工作人员,应当预料到地滑可能会导致客户摔倒,从而应当要求客户穿上特定的底纹多的鞋子以防止摔倒,但其没有预料到,或者说预料到了,但认为也许没那么倒霉,不会摔倒的。无论怎么说,是因其此刻的主观过错而最终导致了你妈妈进入浴池,并造成摔伤结果。相对应地,其合适的做法应当是拒绝你妈妈的进入或者要求她穿上浴池提供的拖鞋进入。

所以,浴池应当负担全部的责任或者大部分的责任以及费用。

第二 操作

以上分析其实已经深入到了民法理论中关于侵权部分的精髓处,在这些地方无论是在理论界或事务界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尤其是过错的认定,因其是一个人的主观方面,无客观存在的实体形状特征,难以被认知和认定。而过错的认定却恰恰是大多数民事争议包括本案在内的焦点。

所以如果你要打这场官司时,律师的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到你的输赢,而我的意见呢也仅供参考。

第三 总结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