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定了哪几类规制对象
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类规制对象:
1、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 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
2、部门垄断,是指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各部门利用自身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 控制市场、独占经营,剥夺了非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3、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同时还有政府纵容下的卡特尔行为。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