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非卖品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非卖品的规定如下:

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非卖品除了作为福利品发放外,生产商和销售商还可以将其作为赠品发放,不能作为单独商品进行出售;

3、如果作为商品正价销售并且没有告知顾客的前提下,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

售卖非卖品化妆品小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化妆品必须有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且标签、标识必须真实,不得假冒、伪劣,否则会被视为违法产品;

2、必须是正规渠道购入的正品,而非小样、中样、试用装等非正装产品。

售卖化妆品需要办理的证件:

1、营业执照,取得所销售护肤品的产品代理权,到工商局出营业执照,注明详细的经营范围:化妆品、护肤品的销售。办理一个个体营业执照,房屋店面合约,身份证等资料填表就可以办理了。

2、卫生许可证,申办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3、消防批示,按照划定,在店面开业之前,还需要向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申批,这需要在装修的时候就向所在辖区申请;

4、健康证,从事餐饮,化妆品、幼托、医疗卫生等职业的人员需要办理,办理场所为当地防疫站或者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5、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要向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地税税务登记号,带上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还有经营者的身份证。

综上所述,非卖品化妆品小作为商品正价销售并且没有告知顾客的,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