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报废年限
机关单位车辆按法律规定15年报废。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以下是公务用车报废年限:
1、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
2、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
3、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
其他车辆的报废年限为: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
6、半挂牵引车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