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括归纳的。概括、归纳的方法不同,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也不相同。选择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形成历史较长久、适用较普遍、为人们较广泛认同的若干原则,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另一类是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既是宪法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法治政府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人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动,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我国对越权做了明确规定:1)无权限;2)级别越权;3)事务越权;4)地域越权。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2)说明理由;3)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公开原则即: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行政公正原则即:1)依法办事,不偏私;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3)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4)不单方接触;5)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公平原则要求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