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关系

信托关系的主体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关系存在的基础是委托人跟受托人,受托人也就是信托机构,受益人属于信托关系的落脚点,比如老人把遗产委托给信托机构,老人遗嘱中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就是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信托关系的设立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一、一般信托关系主体包括哪些?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信托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受益人则是信托关系的落脚点。三个信托关系人之间,有时其中两者是统一的,有时则不统一,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委托人等于受益人时是自益信托;委托人等于受托人时是宣言信托;当受托人等于受益人时,不存在设立信托的必要性,应当被禁止。但是,当受益人为两人以上、而受托人为受益人中的某一个人时,是允许成立信托的。

简单来说,在信托过程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围绕信托财产而建立的经济关系叫做信托关系,三方之间互称信托关系人。

二、信托的特征有哪些?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2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3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4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5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三、信托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信托关系的主体除了受托人跟委托人之外,还包括受益人,不过,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有可能也是受益人,如果这种情况则属于自益信托,信托关系比较特殊,因为信托的财产权主体跟利益是分离的,一般财产权的主体是委托人,但利益归受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