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 $pt CFR

章简单介绍用外文书写法律文书并在国外发表或出版时,应如何引注所引用的文献。各个国家总有自己的文献引注标准,甚至有些国家单单在法律引注方面就有数个标准,如美国法学院办的法学评论大多采用《蓝皮书:统一注释体系》(The Bluebook: A Uniform Citation System),The Bluebook: A Uniform Citation System (Cambridge, Mass.: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1991—) (Compiled by the editors of the Columbia Law Review, the Harvard Law Review,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and the Yale Law Journal).而法律出版社则用各自的引注标准(当然,这些出版社的引注标准与《蓝皮书:统一注释体系》的标准很相似)。所以,当您要用外文书写法律文书并在国外发表或出版时,应当向出版社或杂志社询问引注标准,或采用该国法律界最通行的引注标准。

法国和德国没有专门用于法律文书的引注指南或标准。在法国,法律文书的引注标准主要是按一本称为《如何引注文献》(Comment rédiger une bibliographie)的引注指南来引注的,但该书不是专门为法律学科设立。德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它只有一些书籍介绍德国法律术语专有名词的缩略语,如 Kirchner/Butz: Abkürzungsverzeichnis der Rechtssprache (Berlin: De Gruyter Recht, 2003)。与法国、德国相反,日本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都有一套比较通行的法律引注标准。以下介绍在美国、英国、日本法律界最通行的引注标准,以供参考。

一、 美国《蓝皮书》有关美国法律文献的引注规则

在美国法律界最通行的引注标准是《蓝皮书:统一注释体系》,简称《蓝皮书》。《蓝皮书》是由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和宾夕法尼亚这四所大学的法学评论社的编委会联合制定的,并由哈佛大学法学评论社出版发行。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版权保护,《蓝皮书》没有网络版。在其网站上(/),仅有非常简单的介绍和订购信息。目前,最新版的《蓝皮书》是于2005年出版的第18版,其篇幅有415页之长。在此,根据《蓝皮书》中的引注规则,列举一些实例作为参考。

(一) 成文法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有各自的立法权。所以美国的成文法可包括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美国的成文法不仅按编年体的方式(即按通过的时间顺序)汇编成册,如《美国联邦法律总汇》(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还按主题分类的方式将所有当年通过的法律分别编入法典里,如《美国法典》 (United States Code)。因此,按主题编纂的《美国法典》方便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按编年体方式汇编的《法律总汇》则方便汇集法律和检索旧的法律。所以引注法典中的条文和单行法律法规是不一样的。

1. 宪法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美国宪法》的缩写,条款。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第2条,引注为:

例:

U.S. Const. amend. XIV, §2.

2. 《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卷号 《美国法典》的缩写 条款号 (出版年份)。

《美国法典》第19篇,第2411条(2000年版),引注为:

例:

19 U.S.C. §2411 (2000).

3. 单行法律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法律名称及其颁布年份,公法号,条款号,卷号美国《法律总汇》(Statute at Large)的缩写 条款号 (颁布年份) (修改 卷号《美国法典》简称条款号)。

1996年经济间谍法,公法104—294号,第201条,《法律总汇》第110卷,第3488页、第3491页 (1996年) 〔修改《美国法典》第18篇1030(e)(2)条〕,引注为:

例: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Pub. L. No. 104—294, §201, 110 Stat. 3488, 3491 (1996) 〔amending 18 U.S.C. §1030(e)(2)〕.

4. 《美国联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卷号《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的缩写条款号 (出版年份)。

〔注意〕:《美国联邦行政法典》每年全套更新一次,所以最好是引注最新版的法典。

《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第7篇第319条(2004版),引注为:

例:

7 C.F.R. §319 (2004).

如果知道行政规章的名称,应加上。

例:

FTC Credit Practices Rule, 16 C.F.R. §444 (2004).

引注尚未编入《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的行政法规时,应注明《法规名称》、卷号《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 or Fed. Reg.)首页、引文页(出版年份)(将被编入《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的篇、部)。

例:

Importation of Fruits and Vegetables, 60 Fed. Reg. 50, 379, 50, 381 (2004) (to be codified at 7 C.F.R. pt.300).

5. 美国州成文法

美国有50个州,各州的法典名称都不尽相同。如有《蓝皮书》,应参阅其中的“表一:美国司法管辖区各州法律出版物一览表”(Table 1: United State Jurisdictions)。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州法典简称 条款 (最新出版年份)。

《密苏里州修正法典》(Missouri Revised Statute)“统一商法典”第二章第207条,应,引注为:

例:

Mo. Rev. Stat. §400.2~207 (2004).

(二) 判例

西方集团出版社(West Group,前称West Publishing)汇编出版的“国家判例汇编系列”(National Reporter System)是美国最全面和权威的判例出版物。它不仅包括所有联邦判例,也包括每个州的判例。所以,最好是引注西方集团出版社出版的判例汇编。

1. 联邦判例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原告名诉被告名》,卷号判例集简称,页码〔法院名简称(最高法院可免) 判决年份〕。

《布朗诉教育局》,《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49卷,第94页(1955年),引注为:

例: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9 U.S. 294 (1955).

《麦克亨利诉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联邦判例汇编 (第三系列)》,第21卷,第1038页 (第11巡回上诉法院,1994年), 引注为:

例:

McHenry v. Florida Bar Association, 21 F.3d 1038 (11th Cir. 1994).

2. 州判例

West集团出版社将美国各州分成7个区域,然后将各个区域里的地方判例分别汇编成7个区域性的判例汇编,即《大西洋判例汇编》(Atlantic Reporter)、《东南判例汇编》(South Eastern Reporter)、《南方判例汇编》(Southern Reporter)、《东北判例汇编》(North Eastern Reporter)、《西南判例汇编》(South Western Reporter)、《西北判例汇编》(North Western Reporter)和《太平洋判例汇编》(Pacific Reporter)。同时,西方集团出版社还汇编出版了一些州的判例汇编,如《加州判例汇编》(California Reporter);有些州政府还汇编出版了各自官方版的判例汇编。所以,可根据判例汇编的版本来引注。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原告名诉被告名,卷号,判例集简称,页码〔州名简称 法院名简称(地方最高法院可免) 判决年份〕。

登载在《东北判例汇编》(North Eastern Reporter)第二系列,第707卷,第189页的伊利诺伊州第一区上诉法院判决的“MBNA AM银行诉卡多索案”,引注为:

例:

MBNA AM. Bank,N.A. v. Cardoso, 707 N.E.2d 189 (Ill. App. 1st Dist. 1998).

(三) 著作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作者,书标题 引文页 (版本,出版社,出版年份)。

例:

Lynn M. LoPucki & Elizabeth Warren,Secured Credit: A Systems Approach 700 (3d ed.,Aspen L. & Bus. 2000).

(四) 杂志文章

基本引注要素和格式:

作者,文章标题,卷号 杂志名称的缩写 文章的头页,引文页(出版年份)。

例:

L. Ray Patterson, Legal Ethics and the Lawyer's Duty of Loyalty, 29 Emory L.J. 909, 915 (1980).

二、 美国《蓝皮书》有关中国法律文献的引注规则

鉴于现在不少中国法律人用英文写文章、书在美国出版发表,或书写其他法律文书与美国的司法部门、商人、律师交往。所以,这一节专门介绍如何按美国《蓝皮书》的要求,来引注中国法律文献。以下规则结合了中国法律文献的特点与《蓝皮书》2005年第18版第258—263页中的有关中国法律文献引注的规定。《蓝皮书》中有关中国法律文献的引注规定是由马伟龙先生(William McCloy)起草的。马伟龙先生是美国法律图书馆界知名的中、日、韩法律文献专家,现任美国华盛顿州立大学法学院玛丽安?高德?加乐加法律图书馆(Marian Gallergher Law Library,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School of Law)东亚法馆员。

(一) 专门规则

《蓝皮书》不仅规定了美国法律文献的引注要素和格式,也制定了外国和国际法律文献引注的标准,而且列举了36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和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文献引注的特别规则。根据《蓝皮书》的有关规则,引用中国法律文献时,首先要注意以下几个专门规则:

1. 引用的文献为中文

当引用的文献为中文时,要根据《蓝皮书》中有关中文的罗马化(Romanize or transliterate)拼音和专有名词的缩略语来引注。通常应在题名和专有名词的汉语拼音后用方括号加上英文翻译,但是不能单注英文翻译而不注中文的罗马化拼音。为了方便读者明白中文的原来意思或核对原文或根据编辑的要求,作者可在汉语拼音后用方括号加上中文原文。

干朝端:《建立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的司法解释体制》,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第137—139页。可引注为:

例:

Gan Chaoduan, Jian li yi pan li fa wei zhu yao xing shi de si fa jie shi ti zhi 〔Establishment of a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Primarily Based on Cas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