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案件治安处罚合并执行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 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 数罪并罚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 行政处罚法 》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 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 数罪并罚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 行政处罚法 》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