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拍卖幼儿园或学校的公益设施

关于法院能否拍卖幼儿园或学校的公益设施的问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

目前情况下,幼儿园和学校的公益设施,无论是民办还是国家、集体出资兴办的,一般均系以公益为目的机构,但经工商登记的培训机构不在此类。《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幼儿园或学校的公益设施不能进行强制拍卖,除非学校被依法注销的。

附相关法律:

《担保法》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