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家庭装修劳务并按天领取报酬的,是否为承揽关系?
[案情回放]
庄则成应张丰裕要求到张丰裕家中做工,为张丰裕安装天花板和地板。双方约定:张丰裕按照做工天数向庄则成支付报酬,工钱为每天50元;庄则成自备工具。几天后,庄则成在对一块木板实施切割的过程中,被木板中飞溅出来的铁钉刺伤眼睛,造成经济损失计8000余元。庄则成诉至法院,要求张丰裕赔偿其经济损失。
[专家点评]
在本案中,庄则成是在不特定的期间内,按照张丰裕的要求,为张丰裕提供安装天花板和地板等特定劳务,虽然庄则成是自己准备工具,所提供的劳务也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但张丰裕是按照庄则成的做工天数,以每天50元的工钱支付报酬,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钱,完全是支付劳动力报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庄则成并没有享有劳务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且张丰裕在一定程度上对庄则成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行使着管理和指挥职能。故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