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高风险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照不少于居民人数多少的比例配备

不少于居民人数的十分之一。

以地市为单位按照当地常住人口 60间/万人口的比例储备足够的集中隔离房间,协同周边城市统筹用好隔离资源。

疫情处置

疫情发生后,应立即激活指挥体系,迅速完成常态和应急 机制转换,以地(市)为单位成立前线指挥中心,省、市、县 联防联控机制协同联动,扁平化运行,统筹调度资源,果断采 取应对处置措施。

 (一)传染源控制。

1.确诊病例。确诊后应在 2 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或方舱医院。病例治愈出院后,应当进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

2.疑似病例。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采集标本进行核酸检测复核,期间单人单间隔离,连续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24 小时),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

3.无症状感染者。参照轻型病例进行管理,在方舱医院进 行 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 6 天和第 7天采集鼻咽拭子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24 小时),如两次核酸检测 N 基因和 ORF 基因 Ct 值均≥35(荧光定量 PCR检测方法,界限值为 40,下同),或检测阴性(荧光定量 PCR 检测方法,界限值低于35,下同),可解除在方舱医院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继续在方舱医院集中隔离至满足出舱标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做好病情监测,符合确 诊病例诊断标准后,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解除集中隔离医学 观察后,应继续进行 7天居家健康监测。

4.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既往感染者出院(舱)后,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阳性,如未出现任何症状体征且核酸检测 Ct值≥35,不再进行管理和判定密切接触者;如核酸检测 Ct 值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依法实施隔离措施。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疫情严重情况,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在疫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直接采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