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六大基本权利
公民的六项基本权利有:平等权、监督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人身与人格权、监督权和社会经济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把宪法的原则落实到各项法律制度当中,让人民群众发自内心拥护宪法、出自真诚信仰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