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解释权归谁所有

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