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资产处置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城镇集体企业与农村集体企业均应当根据集体组织的利益处置财产,具体而言见下述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中华人民***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中华人民***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中华人民***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