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申诉制度的性质是属于

教育申诉制度的性质是属于行政性的。

教育法律救济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判决的活动。

教育权利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权益受到侵害时,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目前,法律救济在教育领域的主要体现方式有教育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诉讼制度。

申诉制度可以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

细化到教育申诉,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组织和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教育行政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育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