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对车贷发放实施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起草了《修正法》;该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27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方成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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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016717

关于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从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3.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自用车辆,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非营利性车辆;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营利汽车;二手车是指在登记完成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前,依法变更所有权并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爱奇艺,净值,信息)是指完全或主要由新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4.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

5.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件。”。

不及物动词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汽车贷款发放实行最高贷款发放比例制度,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与借款人购买汽车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最高贷款发放比例要求;贷款最高拨付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政府补贴,不含各种附加税费和保险费等)中的较低者。)和汽车厂商公布的价格,并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中的较低者(不含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和保险费等。)和旧汽车贷款人的估计价格”。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用评级体系,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通过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借款人信用评级。对于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历史等因素确定信用等级;对于交易商和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用档案中反映的信息、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评级”。

八.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对所购汽车提供抵押或者其他有效担保。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信用良好,确实能够偿还贷款,不能提供担保”。

九.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贷款人应当及时将汽车贷款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其他贷款人建立信息交换系统”。

十、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中的“信用”修改为“信用”。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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