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需对中标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吗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1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泄露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2)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招标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承担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1停止违法行为并补救。上述几种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改正方式主要有: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1)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

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4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6泄露标底的;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8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