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和国草原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

鼓励探索和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多元化的社会投入机制。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灭机制,确定联防联灭区域,建立联防联灭制度,明确联防联灭职责,实行信息***享,***同做好联防联灭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研究,鼓励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智能识别监控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技术,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提升森林草原火灾处置能力。第七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第二章 职责和保障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措施。分级落实部门分工、企业主体、基层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并建立督查和约谈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工作。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设置指挥长和专职副指挥长。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落实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以及保障制度,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指导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建设,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推广使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四)组织开展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

(五)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六)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的归口管理、及时上报,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

(七)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其他应当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的职责。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等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动救援力量、火灾扑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输配电线路及设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工作,并根据职责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

(二)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三)加强火源管控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配备必要的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设备;

(五)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灾后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