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业谁能给我参考答案
民法案例6:
1.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同劳动。”因此,合伙要求各合伙人***同出资、***同劳动。”因此,合伙要求各合伙人***同出资,而不***负盈与亏的不是合伙。
本案中,丁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乙、丙还本付息,丁对这批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关系的认定上,丁和乙、丙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对于经营洗涤用品发生的亏损,丁没有义务分担。
2.甲的退伙有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退伙事宜,所以,甲未经乙、丙同意,退伙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甲的退伙给合伙人造成了损失,并且过错在甲一方,甲对合伙的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甲对兴旺商店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商店欠丁的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乙以自己只承担1/3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是缺乏法律根据的。甲、乙、丙均有义务清偿百货公司的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
刑法学作业2 李某冒充公安人员擅自指挥救火,构成犯罪吗?
答:
对本案的理解,涉及对什么是犯罪的认识。任何犯罪都是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有三个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中,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如果行为对国家和人民没有造成危害,也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国家就没有必要、也不应当把它规定为犯罪而予以刑罚处罚。
对于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一般要从事物的本质,全面地、发展地去认定。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危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还取决于行为的手段、方法和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所发生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目的等。
本案中,李某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指挥救火,是为了使当时救火工作有秩序地进行,加速救火的速度,无论其动机、目的,还是结果,都是有益于社会的。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