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没有完成一些要求,我能拒绝付尾款吗?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结合本案来看,您们之间成立了装修合同关系,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您们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履行义务。您们约定的合同总价是2.2万元,那么尾款在合同中是如何定义的?尾款不是法律语言,是通用语言。若您们的尾款指的是装修公司按照约定干多少拿多少的话,那么您只要再支付8套椅子的钱即可。若该尾款指的是合同的总包价,也就是说由于您的原因不再需要制作剩余的6套椅子,那么您仍需支付2000元给对方。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如果您们就装修店铺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后,您们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您根据实际的需要调整了椅子的数量,如果对方也同意了椅子数量的变更,那么在结算时,您有权要求扣除未做的6套椅子的价款。2、建议您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您再向对方支持尾款800元,您们签订的装修合同即履行完毕。如果您们产生争议,如果对方坚持让您支付2000元,您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您交付未做的6套椅子。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