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方面的法律援助
住宅装修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当用《合同法》和有关建筑装修法律法规来解决。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我国《合同法》第262条也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屋的装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质量问题并不是在短期内就能发现的,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才可能会表现出来,因此为了维护房屋主人的合法利益,提高装修人的质量意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就特别强调装修人的质量意识,并特别给装修规定了一个强制性的保修期,这与一般的服务消费是不同的,该办法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赵女士的房屋出现装修质量问题的时间正好在该办法规定的保修期限内,所以赵女士有权要求装修公司承担保修责任,进行重新装修或修理,并对因此给赵女士带来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该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欺诈赵女士的行为,将未达到一级榉木标准的榉木冒充一级榉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赵女士有权要求装修公司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装修公司为赵女士购买一级榉木的价款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