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并评价我国唐律永徽律中有关冲突规范的规定
1,《永徽律》首篇《名例律》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同时注释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本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2,《永徽律》中“化外人相犯”的规定,同一国外国人之间的矛盾依其国家法律,不同国家之间外国人矛盾依唐朝法律,即法院地法。该规定属于涉外法律规范,是用来调整唐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之间各种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
3,《永徽律》中化外人相犯”的规定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的成文法律冲突规范。反映出唐朝政治的开明和经济的繁荣,以及唐朝对外关系的发达。也同时反映出唐代在尊重各国法律的基础上重视唐律对外国人的管理,这是唐朝强大和开放的表现。该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唐代先进的立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