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分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分
1.附条件
(1)概念: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 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行为。
(2)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规范 《民法典》第 158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但是依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 的除外。”
类型
①公益上不许附条件者,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禁止的理由在于维护公 序良俗)。
②基于私益不许附条件者,如原则上,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禁止的 理由在于维持法律关系的确定性)。
③登记行为不得附条件(禁止的理由在于维持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④其他如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继承(或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不得附条件。 效果 不容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约定附条件的,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如协议离 婚时,以支付一笔金钱为生效条件的。若无法将离婚协议和金钱的支付分开,身份 关系系于不确定的事实,违反善良风俗,离婚协议无效;反之,若能够分离,离婚 协议有效。
(2).条件的构成(法律对条件的要求)
① 须为将来的事实。以已经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作为生效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② 须为不确定的事实。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 50 万元, 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相反,如果甲、乙约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间死亡,则乙赠与 甲的儿子丙 50 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 事实须可能发生。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条件)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 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④ 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条件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产物。附法定条件的法律 行为视为未附条件。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 的批准时生效”。
⑤ 必须合法。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2.期限的概念与构成 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之 附款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160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 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如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期限。
构成 期限的构成。两个要求:
①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②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 而非法定的。
3.附条件与附义务的区分
① 法律行为的附款包括:条件、期限、负担。条件与负担的核心区别有二:(a)条件是 对法律行为效力附加的限制,具有停止或者解除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负担没有停止或 者解除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b)条件本身不是义务,仅对义务的效力产生作用;负担本身就是义务。
② 条件的例子。甲、乙约定:“甲赠与乙BMW535汽车一辆。该赠与合同自乙通过法考时生 效。”(a)“乙通过法考”为条件(生效条件)。(b)赠与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c) 乙对甲无义务。甲无权请求乙给付(甲并不享有请求乙好好学习,努力通过法考的债权 请求权)。
③ 负担的例子。甲、乙约定:“甲赠与乙BMW535汽车一辆。但乙必须通过法考。”后甲向 乙交付汽车。(a)“乙必须通过法考”为负担。(b)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c)乙 对甲负担给付义务(甲享有请求乙好好学习,努力通过法考的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