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两卡犯罪主要指非法出租出借出售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办理的

涉嫌两卡犯罪主要指非法出租出借出售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办理的手机卡。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