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这是两者间最根本的相同点。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责任竞合所产生法律适用主要在如下方面:
1、归责原则的区别。中国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内容,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时,违约方即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2、责任基础不同。民事责任的责任基础源于法定或约定。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合同当事人以其意志和利益确定的,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提示的条款。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不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行为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承担的是法定责任还是约定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最根本的区别。
3、举证责任不同。根据归责原则,在合同之诉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归责,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其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证明违约事实存在就可以了。在侵权之诉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外,一般情况下,加害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则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存在损失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4、损害赔偿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广,一般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被害人的伤害赔偿金、被害人有扶养或赡养义务的第三人的抚养费或赡养费、被害人减少劳动能力需增加的费用以及造成名誉、荣誉、人格等受损的精神赔偿金。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较窄,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当然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或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未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通常是财产损害的赔偿,一般不包括对人身、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对违约的损害赔偿,一般掌握在“可预见性”标准限定其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在违约之诉中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但在特殊情形下(如事先约定),且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允许债权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
5、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对第三人行为的负责程度,在违约责任而言,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致损害发生,依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另行向第三人索赔,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除非第三人和行为人***同实施侵权行为,否则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行为不负责。总之,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而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行为不负责。
6、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法定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以及人身伤害的责任除外)。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事先不能约定免责条件,也不可能事先约定(如不可抗力)。
7、诉讼时效不同。《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对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同样规定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时效规定;另外在运输合同中,运输部门同收货人或发货人相互间请求赔偿的时效规定为180日,在要求铁路部门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时,时效为60日;《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8、诉讼管辖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约定效力不受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影响。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例外还有行为人系劳动教养或是被监禁的人,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请求权竞合审查应注意的事项及责任竞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