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设职工住房找代建单位的问题

你所说的情况属一种单位委托开发商代建住房法律问题。

根据委托代建的定义,该种开发模式专指定制开发,即根据委托方需求,承建方(开发商)从土地获取、产品设计、开发管理和工程施工全过程服务,最终将委托方所需产品提供交付委托方的全过程。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地方相关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管理,包括前期筹建、设计、勘察、招投标、施工全过程,由项目业主委托代建单位进行代建工作。在项目建设中,作为代业主的身份参与项目建设,并收取相应代建管理费的工作。

但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的事务必须是委托人自己可以为之的事务,也就是说你们单位应当是自己可以建造商品房的,只有当单位自己有权利建造商品房的时候才可以委托他人代建,但法律规定,对于商品房的开发和建设只有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做,其他人(包括法人)是无权开发和建造商品房的,从这个角度看,单位与开发商签订《委托建房协议》的前提基础条件都不具备,也就是单位不具有自身开发和建设的条件,因此也就不能委托他人代建。在现实情况中,北京、焦作等地有试点进行委托代建或政府批准的先例,作为在中国实际存在的一种房屋开发方法,其存在但不一定合法,具体到每个项目,可能需要严谨的法律论证。

根据《建筑法》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都有严格的资质要求,若企业资质不足,则依法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工程施工建设。与无资质企业签订的开发、施工协议,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会归于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等司法解释的理解,施工单位在项目进行中取得资质的,也可以继续施工。若因施工单位无资质施工,则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房地产开发案件中,五证不全(若现房销售则不需要《预售许可证》),工程将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也无法交付使用。因合同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造成的合同无效,给合同双方造成的损失,在具体案件中还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失分担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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