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比较上述两个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有权”保密,是指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向外界透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要求辩护律师提供这些情况和信息;它绝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有权不予保密”。相反,基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辩护律师有义务就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保守秘密。不仅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有这种保密义务,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辩护律师也有保密义务。